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尽善尽美

中国古代评价文艺作品的原则。为孔子所提出。语
出《论语·八佾》:“子谓:‘《韶》,尽美矣,又尽
善也。’谓:‘《武》,尽美矣,未尽善也。’”郑玄
注:“《韶》,舜乐也,美舜自以德禅于尧;又尽善,谓
太平也。《武》,周武王乐,美武王以此功定天下;未
尽善,谓未致太平也。”
  “美”是对艺术的审美评价和要求;“善”是对艺
术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和要求。孔子崇尚礼教,因而政
治上赞扬尧舜的“礼让”。《论语》中称“至德”者有
二,一赞周之先祖左公□父长子泰伯,一赞文王,皆因
其出于揖让。因此,对于歌颂“礼让”的《韶》乐,他极
力加以赞美,认为不仅在艺术上是“尽美”的,而且在思
想上符合他理想的道德伦理观念,因而也是“尽善”的,
即“美”和“善”高度统一的典范。《论语·述而》中
说到他在齐国听到《韶》乐时,竟“三月不知肉味”,并
赞不绝口道:“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。”《论语·卫灵
公》中又说,当颜渊向孔子“问为邦”时,孔子讲了几条,
其中一条即“乐则《韶》、《舞》(舞同武)”。可见推
重“美”、“善”统一的《韶》乐,是孔子一贯的思想。
对于违反其政治思想、歌颂以武力取天下的《武》乐,
孔子则认为它虽然在艺术上“尽美矣”,但在思想内容
上却由于并非表现“至德”,所以“未尽善也”。
  孔子的“尽善尽美”之说,实际上提出了文艺批评
两方面的标准,即社会标准和美学标准。尽管他所说的
“美”和“善”的标准,都有具体的历史和阶级的内容;
但是,在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和美学发展史上,第一次鲜
明地提出对文艺作品的美学批评必须和社会道德伦理的
批评结合起来的原则,是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的。
                   (敏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