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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法

中国古代文论的一种写作方法的概称,是对于文章
写作的一种要求。“义法”一词,最早见于司马迁《史记·
十二诸侯年表》:“约其辞文,去其烦重,以制义法。”
说的是孔子著《春秋》的褒贬原则和为文特点。宋代欧
阳修对史传文学提出了“事信言文”(《代人上王枢密
求先集序》)的原则,“事信”是史的要求,即不虚美,
不隐恶;“言文”是文学要求。前者成为后来“义法”
说中“义”的先声,后者成为“法”的先声。和欧阳修
同时的曾巩,也有类似的见解。
  清代桐城派兴起后,大力提倡“义法”,“义法”遂
成为这一派论文的共同见解。提倡最力的是桐城派的始
祖方苞,他对义法的解释是:“义,即《易》之所谓言有
物也;法,即《易》之所谓言有序也。义以为经,而法纬
之,然后为成体之文。”(《又书货殖传后》)“义”
即内容,“法”即形式。合乎体制的文章应该是内容充
实而又叙述得体的,一定的内容需要一定的方法来表述。
但桐城派所说的“义法”,不仅在内容上和程朱理学有
密切的关系,而且和八股文也是一脉相通的。
                   (敏泽)